没领证彩礼能退吗?法院:这种情况不用退
没领证彩礼能退吗?法院:这种情况不用退
鲁法案例【2021】433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同居时间长、生有子女
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法院支持吗?
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甲作为原告,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2018年4月,他与被告李某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月13日,依照农村的风俗,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款共计88000元;2019年8月13日,他们生育了一个非婚生女,名叫李某丙。原告意图与被告共同完成结婚登记,但被告却予以拒绝。原告在被告未能如约退还彩礼金的情况下,未能实现自己的诉求,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彩礼金共计八万八千元。
李某乙在答辩中提出,在讨论礼金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以及是否存在子女等因素。具体来说,他和原告在2019年1月13日订婚的那天起,便一同购置了包括三金在内的各类首饰,共计花费了17442元。被告在离开原告住所时没领证彩礼能退吗?法院:这种情况不用退,并未携带任何首饰。自订婚以来,他们共同居住,并于同年2月29日举行了婚礼。当时收受的彩礼共计88000元虽已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但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共同将这笔钱款全部取出,并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原告未支付抚养金,涵盖生育费用、孩子常规体检、拍照、沐浴、奶粉等众多开销,那笔88000元已悉数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以及孩子的养育,故不存在退还之必要。自订婚至孩子出生后的十三天内,双方均未稳定就业,所有开销均源自这88000元。被告并无其他费用来源。
法院审理后确认有孩子了没登记彩礼能退吗,原被告在2018年4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于同年5月起共同居住。2019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88000元,其中17442元用于购置饰品。从2019年4月5日至4月10日,原告从该账户中连续提取了70000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女,名为李某丙。然而,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被告声称这笔钱是双方共同提取的,彩礼款项已被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以及孩子的抚养,但原告对此表示不同意。
李某乙在2019年10月17日对李某甲提起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诉讼,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2019)鲁030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首先,原告李某乙将抚养非婚生女李某丙;其次,被告李某甲需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李某丙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丙年满18周岁;最后,驳回原告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要求。
李某甲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上诉。在提交的上诉状中,他陈述自己缺乏专业技术,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并且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裁决:驳回李某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然而,李某甲并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4月22日发布了(2021)鲁030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有孩子了没登记彩礼能退吗,决定对原告李某甲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拒绝。同时,本案的受理费用为1000元,该费用需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宣判结果出来后,原告李某甲对此表示不满,遂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2021年6月2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民事判决,即(2021)鲁03民终2261号,内容为:驳回李某甲的上诉请求,并确认了最初的原判。
案例解读
此案涉及婚姻彩礼的财产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精确把握退还彩礼的适用条件。
婚约期间若发生财产争议,通常涉及一方在交往过程中因特定事由从另一方那里获取了较多财物,而当双方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时,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会要求对方返还这些财物,从而引发纠纷。彩礼则是在追求婚姻的过程中,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由一方或其家人向另一方或其家人支付的礼金以及贵重物品。彩礼的给付是我国民间的一种婚礼习俗,它涉及男女双方为了将来能够步入婚姻殿堂而进行的财物交付,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属于一种以婚姻为前提的赠与行为。在众多农村地区,村民们经过多年的辛勤劳作,将所有积蓄用于彩礼的给付,这主要是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为了达成婚姻的目的,他们不得不这样做。这种行为的动机、实际性和无奈性,都是不容置疑和忽略的。彩礼的支付本身是以对方承诺结婚为前提条件,若最终未能成婚,彩礼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若彩礼仍归对方所有,则与当初支付时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在处理彩礼问题时,应依据双方最终的实际结果来决定是否退还,这符合公平的原则。对于那些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彩礼的退还是较为适宜的做法。此类未确立婚姻状态的情形,即双方既未完成结婚登记,亦未真正共同生活。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男女虽因年龄限制等缘由未完成结婚登记,却已依据地方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此类情况下,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若仅以未完成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对女方而言实属不公。
在我国《婚姻法》中,彩礼的相关规定并不详尽。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这一方面的内容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来执行。该条款指出,若当事人要求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所支付的彩礼,且经调查确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二是虽已登记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三是彩礼的支付使得给付者陷入生活困境。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提及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适用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对于未婚的男女双方,尽管他们确实已经共同生活,但若最终未能完成结婚登记,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若要求退还彩礼,法院将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彩礼的具体金额以及当地的习俗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具体金额。该纪要的精神仍能适用。对此问题,也可结合其他情形进行理解。在司法操作中,遇到那些虽已登记结婚并开始了共同生活,但这段共同生活极为短暂的案例,即便它们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我们仍需认识到,赠送彩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成双方的婚姻,这其中包括向对方赠送数额较大或价值较高的金钱或财物。这里的“以结婚为目的”不仅要求形式上是合法登记,还要求在实质上双方都抱有稳定、长久、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景。双方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婚姻登记,标志着法律层面上的婚姻契约已经确立,然而他们的婚姻生活却极为短暂,有的甚至只有三天(司法案例中存在此类情况)。彩礼的赠送本意是期望双方能够共同、持久、稳定地生活,然而这一目标并未达成。当女方提出离婚时,这一行为违背了双方在情感上对共同生活的承诺,因此应当考虑退还所收彩礼。此举不仅可防止法律被机械执行,凸显法律对人文的关怀,还能尽可能减少男方在财产和情感上的损失,同时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如此一来,既达成了法律目的,又实现了社会效益。鉴于此,提出在短暂婚姻期间收受的“彩礼”同样应当受到认可。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指出,若当事人要求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所给予的彩礼有孩子了没登记彩礼能退吗,且经调查确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双方未完成婚姻登记;二是虽已登记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三是彩礼的给付使给付者陷入生活困境。[id_780875426]
尽管上述规则表述清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裁判结果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状况而定。在处理涉及婚约财产的纠纷案件时,不可仅因双方未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就草率地认定彩礼应当退还。应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全面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这包括彩礼的金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子女的存在与否、以及相关支出状况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应本着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判断彩礼是否应当退还没领证彩礼能退吗?法院:这种情况不用退,以及退还的具体金额。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某中院在《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指出,若双方虽未完成婚姻登记却已同居,且同居时间超过一年或已育有子女,若一方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则不予批准;若双方同居时间未满半年,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则按照10万元为基准,退还比例应为彩礼金额的50%至70%;若同居时间介于半年至一年之间,退还比例应为彩礼金额的30%至50%;至于彩礼总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则应全额退还。
在本案中,尽管原被告未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从2018年5月起,他们便开始了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除了在收彩礼当天用彩礼款购置了首饰外,他们还在2019年4月5日至10日期间,陆续从彩礼账户中提取了资金。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并不稳定。被告声称彩礼已被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以及孩子的抚养,这与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相符。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彩礼,但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若当事人提出要求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所交付的彩礼,一旦调查确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便应批准这一请求: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凌燕
书记员:王晓旭
二审合议庭成员:陈燕萍 徐连宏 王娜
法官助理:杨晓宇
书记员:白杉杉
法官简介
刘海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的负责人,担任四级高级法官职务,同时也是全省法院首批认定的审判业务专家。
法官简介
张凌燕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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